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 12:43:00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
关于做好2014年度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推荐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4〕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系统及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切实做好2014年度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以下简称:特聘专家)推荐工作,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制度》(津政办发〔2011〕90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特聘专家主要从两院院士中产生。国家级学术、技术委员会和国家级学术团体中的著名专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以上的人员,进入全国宣传文化名家工程的人员以及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并被同行公认的海内外顶尖人才,也可受聘担任特聘专家。
二、推荐条件
推荐市政府特聘专家,应当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主要是从与我市有项目合作关系,并积极参与我市重点学科建设、重点产业行业发展、重点工程建设的人选中产生。推荐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二)能对我市重大项目的立项、论证、评估和实施进行指导。
   (三)能对我市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重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
   (四)能为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举办专题讲座。
   (五)能对我市优秀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和“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人选进行重点指导和培养。
   (六)能利用自身影响力积极宣传推介天津,促进学术交流和项目合作,介绍或组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高层次人才来津考察调研或创新创业,帮助我市引进技术、项目和人才。
三、推荐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和专家本人意愿,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申报表》(一式3份),同拟聘专家业绩及相关材料一并报主管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或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
   (二)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或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单位对上报人选进行审核,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提出聘请意见,报市人力社保局;
   (三)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议人选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征求同行专家意见后,提出拟聘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聘请特聘专家。
四、专家待遇
    市人民政府授予被聘专家“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称号,并颁发证书及聘请费。根据需要,特聘专家来津期间,安排有关市领导会见。市人民政府定期邀请特聘专家来津休假,对为我市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特聘专家,市人民政府视情给予奖励。
五、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把特聘专家推荐工作作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措施,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特聘专家推荐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上下贯通,结合需要制定专项计划,要把特聘专家推荐与借重首都资源,加强与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交流合作等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我市专家服务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作用,千方百计聚集和引进国内外顶尖专家。
(三)各区县、各系统及各有关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和专家本人意愿随时进行推荐,市人力社保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拟聘意见,集中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附件: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申报表
   
      
      
   2014 年2月12日
(联系人:王世鹏;联系电话:23116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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