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1235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能不能抵扣?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能不能抵扣?
[案例]13000123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因此,综上所述,外商独资企业同时并存来料加工及内销两种模式, 即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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