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 12:40:43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
关于启动“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万人培训计划”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4〕1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为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队伍,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社部令第17号)及《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关于推进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津人社局发〔2013〕86号)要求,从2014年开始启动“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万人培训计划”,利用3年左右时间,对全市各级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人员实施职业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市、区县仲裁机构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人员,街乡镇劳动关系协调员(调解员)及从事劳动保障业务的人员,委、局(集团总公司)从事劳动人事管理及工会工作的人员,商会(协会)调解组织的调解人员,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及从事劳动人事管理和工会工作的人员等。
二、方式内容
培训采取岗位学习与集中讲授、理论培训与案例分析、业务研讨与现场观摩相结合等方式进行。主要开展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政策,调解人员职责,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技巧,调解协议的制定,调解与仲裁、诉讼业务衔接等内容的职业培训。
三、培训组织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职业培训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实施,免费培训。培训后,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结业考试,对合格人员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实行持证上岗,并纳入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员信息管理系统。
市人力社保局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的参培人员,并符合《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关于进一步精简优化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能干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队伍既是预防和化解劳资矛盾现实需要,又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区县、单位要高度重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队伍的建设,把建立全市调解员队伍当作大事来抓,精心组织,积极推动调解员万人培训计划,确保计划的顺利实现。
(二)积极推动各级调解组织建设。各区县、街乡镇、行业及商会(协会)、企事业单位要借调解员队伍职业培训之机,不断推动全市五级调解组织建设,做到人员到位、制度完备、办公场所相对固定,积极开展调解业务,加强调裁衔接,及时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三)积极组织开展调解员职业培训。各区县、单位要积极组织现有调解人员及拟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按计划、分批次参加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和调解技能,努力提升各企事业单位自主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能力,积极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各区县仲裁机构要按属地化原则,专人负责组织区域内行业、商会(协会)、企事业单位的培训报名工作,优先安排重点企业和争议多发易发企事业单位参加培训。各区县每年培训覆盖企业应达到30%以上,三年内,要保证辖区企事业单位普遍设立一名以上通过职业培训,持证上岗的调解员,市局将各区县组织报名、培训、企事业单位调解员配置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街乡镇劳动关系协调员(调解员)由市劳动保障服务指导中心负责组织统一报名。自3月份开始,培训采取每季度开一班的方式进行,各区县、单位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安排好培训进度,将拟参加职业培训名单报市天运职业培训学校(河东区九经路25号一号楼综合办公楼A区),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调解仲裁处联系人:张萍
联系电话:83218369
培训报名联系人:于泽汝
联系电话:23317989(传真)
电子邮箱:yzr@cnthr.com

附件: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培训报名表
津人社办发〔2014〕15号 附件


   201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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