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 12:33:30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3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检查行为,保证培训质量,根据《财政部人力社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原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津劳社局发〔2009〕71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84号)及有关规定,现就规范职业培训检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培训检查定义
本通知所称职业培训检查,是指市和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为履行职业培训管理和监督职责,组织对职业培训机构(含院校、企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开展职业培训,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及有关规定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抽查的活动。
二、检查工作分工
(一)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全市职业培训检查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主要负责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职业培训的日常检查和全市职业培训的抽查;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职业培训的日常检查。
(二)开展职业培训检查,应根据需要组成检查组,每组成员不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本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正式工作人员;
2.熟悉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具有相关职业培训或管理工作经验;
4.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表达能力;
5.检查工作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应提前熟悉被检查机构基本情况,下载《职业培训检查(抽查)记录表》、《教学计划表》、《职业培训人员花名册》等资料。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培训地点是否在许可的地点;
2.培训教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班级人数是否符合在50人以下;
4.是否配发正版合格教材;
5.培训教材是否每人一套;
6.实操培训是否每人一个工位;
7.培训教师是否与申报一致;
8.授课内容是否与培训计划一致;
9.培训人员身份是否与申报一致;
10.培训人员出勤情况;
11.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四、检查的方法
(一)日常检查按教学班进行,每个教学班检查不少于1次;抽查按培训机构和教学班进行,每个培训机构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每个培训机构教学班抽查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教学班的30%。
对重点培训机构、重点教学班可全程跟踪检查和抽查。
(二)检查采取随机确定被检查单位、到培训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三)检查部门负责人在检查当天临时组成检查组,分配检查任务。
(四)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应主动向被检查机构表明身份、介绍职责以及检查内容。
(五)检查可采取问询、听课、查看、审阅资料等方式,并填写《职业培训日常检查(抽查)记录表》,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六)检查结束后2日内,检查人员将检查情况录入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七)检查单位按月填写《职业培训检查情况汇总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应于次月3个工作日内报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汇总后,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五、违反规定的处理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据检查情况,对违规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不予培训补贴、取消政府补贴办学资质等处理。
六、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开展职业培训检查,依据合法、客观、公正、随机原则,认真开展职业培训检查。
(二)检查人员应遵守检查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提前通知被检查机构,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严禁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严禁收受钱物、有价证券等礼品礼物。
(三)检查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回避制度。
(四)对违反纪律要求的检查人员,按规定给予处分;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职业培训检查情况汇总表



   2014年4月24日
附件:20140505092106564_津人社局发〔2014〕34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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