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 12:32:47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
关于印发启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谐筑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3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各委、局(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人力社保、工会部门:
现将《关于启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谐筑网”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市人力社保局 市总工会 市工商联
   2014 年 4 月 25 日

关于启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
“和谐筑网”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关于推进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津人社局〔2013〕86号)精神,加强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快捷调解、平稳化解争议,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三部门决定在全市启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谐筑网”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前移劳动人事争议防线,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建立市、区(县)、街道(乡镇)、行业(商会、协会)、企事业单位五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形成全市“大调解”的工作格局。
2014年,市、区县两级组建由人力社保、工会、工商联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及分中心,商会(协会)普遍建立调解组织,全市25人以上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且同时具有取得国家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调解员的,调解组织组建率达30%以上。
2015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单位,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普遍建立调解组织,全市25人以上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且同时具有取得国家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调解员的,调解组织组建率达60%以上。
2016年,力争全市25人以上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且同时具有取得国家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调解员的,实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全覆盖,大中型企业配备两名以上、小型企业及事业单位配备一名以上调解员。
二、工作步骤
构筑五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本着统筹规划、重点突破、有序建立、逐步推进的原则,计划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市调解组织体系建设。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4年4月至5月)。制定“和谐筑网”行动实施方案,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活动部署,统一思想,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政策宣传,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6月至7月)。人力社保部门联合工会调查摸底建会企业调解组织建设情况;人力社保部门联合工商联调查摸底商会(协会)调解组织建设情况。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8月至2016年10月)。人力社保、工会、工商联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协调联动构筑调解网。建立市、区县两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及分中心,有固定场所和调解人员,实现挂牌运行;下达街乡镇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和任务,推动调解工作开展;建立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实名库;三部门组成联合调研推动组,重点推动行业主管部门、集团总公司及商会(协会)所属企事业单位组建调解组织;按照《关于启动“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万人培训计划”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4〕15号)要求,组织全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人员实施职业培训。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11月至12月)。各区县对调解组织建设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工作建议,于2016年12月底前报送市人力社保局调解仲裁处。同时,各区县要按年度对区域构筑调解网情况进行阶段性汇总,填写《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情况汇总表》,于每年12月25日前报送市人力社保局调解仲裁处,市调解仲裁处将据此对区县进行考核与通报。
三、工作措施
(一)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强对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建立机制,落实责任,形成多方联动、优势互补、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人力社保部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整体指导推动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重点做好市、区县两级调解中心组建,推动街道(乡镇)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工会组织指导推动建会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在推动建会的同时同步推动调解组织建设,将已建立调解组织的企业纳入统一的调解组织实名库,将企业建立调解组织情况纳入各级工会的目标考核内容。工商联组织推动商会(协会)和未建会的非公经济组织建立调解组织,将已建立调解组织的非公企业纳入统一的调解组织实名库,并对调解组织建设情况纳入各区县工商联、商会(协会)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成立市、区县人力社保、工会、工商联两级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力社保部门。按季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度,研究工作措施,推进督导工作。
按照目标要求,成立市、区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和工会、工商联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分中心,市调解中心也可在行业主管部门、集团总公司设立分中心。区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可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园以及其他产业聚集区管委会设立调解分中心。调解中心及分中心要有固定场所、规范制度、调解人员、经费保障。调解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二)突出重点,整体推动。要按照阶段性目标,整体推进市、区两级调解中心及分中心的建设。充分发挥调解中心及分中心作用,重点做好行业主管部门、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商会(协会)调解组织建设。市调解中心要推动全市调解组织建设,指导全市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交流。各区县三部门要按分工职责摸清企事业单位底数,指导街道(乡镇)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重点在劳动人事争议已发、多发或易发的企事业单位优先建立调解组织,所建调解组织的调解员要全部参加职业培训,持证上岗。市、区县两级三部门要抽出专门力量,组成联合调研推动组,制定计划,按照“组织落实、制度落实、人员落实、工作落实”的要求,推动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市级三部门将成立联合督导组,对区县三部门的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适时将各区县基层调解组织组建情况在全市通报。
(三)加强培训,组建队伍。建设一支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优的全市调解员队伍是“和谐筑网”行动的重要环节。在推动调解组织建设过程中,积极推进调解员万人职业培训计划和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技巧。建立调解组织的企业要积极选派调解员参加职业培训,确保大中型企业有两名以上、小型企业及事业单位有一名以上的调解员取得国家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和由市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调解员证。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调解员培训计划,统一组织报名。人力社保部门将各级调解组织调解员纳入统一的实名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和年度注册制度,将调解员工作业绩、培训经历、职业资格水平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四)建章立制,规范运行。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0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32号)要求建立调解组织,制订和公开调解工作程序、调解组织工作职责、调解员行为规范和调解员名单,并在办公地点显著位置上墙公布,做到员工人尽皆知。调解员统一持证,调解组织统一标识。建立调解登记、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确保调解有序、工作顺畅。
市调解中心统一制作调解服务包,向全市各级调解组织推广,统一制发调解组织标识。调解服务包内容包括调解组织建设标准、基层调解组织名称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基层劳动人事争议工作职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企业调解组织成立文件模板、调解协议文件模板、调解协议申请置换仲裁调解书模板、市区街调解中心服务指南及国家相关的文件等。调解服务包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查询下载。
(五)政策引导,加强监督。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调解工作,积极推动调裁衔接,给予业务支持,加大调解协议置换仲裁文书的力度,提升调解效力。同时将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的情况作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条件,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诚信A级评价体系范围。各级调解组织的调解人员参加职业资格培训所需费用按规定纳入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人力社保部门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调解员上岗证书的调解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工会组织将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情况作为天津市“五一”劳动奖状、天津市模范集体评选,经营者评选天津市“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天津市优秀企业家的重要条件。工商联将建立调解组织的单位优先纳入百强民营企业评选范围。市、区县三部门要组织对各级调解组织工作规范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积极挖掘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示范典型,形成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模式,在全市推广。对调解组织建设规范、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联系人:张 萍(市人力社保局) 联系电话:83218369
联系人:黄广侠(市总工会)联系电话:84236322
联系人:陈 宁(市工商联) 联系电话:27127815

附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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