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印发开展2014年全市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4〕4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有关处室,市局所属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2014年全市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 年 5 月 12 日
关于开展2014年全市工伤保险
集中宣传活动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宣传普及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力度,增强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知法遵法守法意识,依法维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49号)要求,定于5月上旬至6月中旬在全市开展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活动,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宣传对象和主要内容
(一)宣传对象
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重点加强对建筑、冶金、化工、加工制造等高风险企业和小微企业负责人及其职工的宣传。
(二)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工伤保险方面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主要政策内容;
2.依法参保缴费的各项政策,参加工伤保险对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化解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作用,以及用人单位不依法参保应负的法律责任;
3.我市在参保扩面、工伤认定鉴定、待遇支付、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人文化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提高社会各界对工伤保险工作的认知度;
4.各有关部门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以及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工伤职工权益的先进典型。
二、工作安排
(一)组织开展工伤保险知识网上竞答活动。为宣传普及工伤保险政策法规,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社会知晓度,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学会分别负责组织辖区内用人单位及会员单位,积极参加部工伤保险司和中国劳动保障报社联合举办的工伤保险知识网上竞答活动,通过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站(www.clssn.com)和中国劳动保障报手机客户端两个电子媒体平台进行答题,答题时间自5月上旬开始,至 6 月 15 日(星期日) 结束。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将传统媒体和现代数字媒体有机结合,在我市主要报刊媒体、我局网站及政务微博刊登宣传通稿和工伤保险政策解读,通过电台、电视台积极报道工伤保险政策集中宣传活动,通过中国移动、联通、局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发送公益宣传短信。
(三)做好集中宣传日活动。5 月 23 日 (星期五)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社保经办机构,设置宣传点,悬挂宣传条幅,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政策咨询;选取辖区内1至2家高风险企业、小微企业开展上门服务,进行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深入1至2名困难工伤职工家中,开展慰问及政策宣传。
三、组织领导
成立天津市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活动的组织领导。
组 长:李秋华 市人力社保局巡视员、副局长
副 组 长:吴承明 市社保中心主任
于瑞均 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局工伤保险处、政研室、法规处,市社保中心、信息中心、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工伤保险学会。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处,办公室主任由工伤保险处处长担任,负责此项活动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局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在人员、场地、资料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证,结合本区特点制定宣传方案,将高风险行业和小微企业作为宣传重点,切实促进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于5 月 16 日 (星期五)前将宣传方案报送市局工伤保险处备案。
(二)加强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经办部门要加强配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做好集中宣传日活动,提高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意识,为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及工伤保险学会要切实做好人社部举办的工伤知识网上竞答的组织工作,积极组织辖区内用人单位及会员单位参加网上竞答。为鼓励答题,市人力社保局将设置一定数量的积极参与奖,在答题活动结束后根据人社部统计结果,对答案全部正确、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给与适当奖励。
(三)及时协调有关问题,认真总结上报。各部门要及时协调宣传工作中用人单位及职工反映的问题,依法依规认真解决。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对宣传活动的组织安排、宣传形式、宣传效果等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6 月 24 日 (星期二)前连同《2014年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情况统计表》,报市局工伤保险处。
联 系 人:孙放、王楠
联系电话:83218351、83218352、83218354(传真)
联系邮箱:gsbxc@126.com
附件:2014年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情况统计表
附件:津人社办发〔2014〕48号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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