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1557 公司新购进轻型客车作为固定资产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公司新购进轻型客车作为固定资产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130001557
轻型汽车能否抵扣进项税,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消费税中的汽车: 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 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至23座(含)一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 如果贵公司的轻型汽车符合上述增值税、消费税规定的可抵扣条件,还要在看取得的发票是否符合规定。 发票符合文件规定的就可以抵扣。 《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2008〕117号): 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为做好机动车的增值税抵扣工作,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六、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稽核比对和异常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涉嫌偷骗税并达到立案标准的,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按第三类问题登记台账后移送稽查局查处。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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