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 12:26:35

[案例]130001575 固定资产如何开具发票?


固定资产如何开具发票?
[案例]130001575
上述问题中提及的生产设备是否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为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70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另外,根据该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因此,如您企业出售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应按17%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到税局办理减免税备案; 如该固定资产是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仍需按照以前的规定到税局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按4%的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 购买方购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取得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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