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陕西人社局陕西省劳动厅关于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后部分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偏低生活困难如何解决的答复
陕劳险发〔1994〕188号
省纺织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反映,在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我省实施意见时,少数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由于近年来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增加的待遇偏低。出现在同一企业、同一条件下,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少数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待遇低于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的现象,造成生活困难,要求提高其待遇。对这一问题,我们意见:这次给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离退休的档次、标准,是由国务院统一规定的,并明确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对此,我们一方面积极向国家劳动部反映这一问题,同时,在国家未明确新的政策前,可由企业酌情解决。
即: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后至1993年12月31日这一时期,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离退休待遇若与本企业1985年工改前同条件、同工龄离退休人员差距过大、造成生活困难的,企业可酌情解决。
199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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