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1616 2009年新小规模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企业的销售额是多少?
2009年新小规模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企业的销售额是多少?
[案例]130001616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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