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陕西人社局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
陕劳发〔1995〕359号
各地、市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厅、局,中央驻陕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离休金人员的范围: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离休手续的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原本人标准工资100%退休费待遇的退休老工人。
1994年以后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本人标准工资100%退休费待遇的退休老工人,可参照企业同职务、同条件的离休人员的待遇执行,其低于的差额部分可予补齐。
二、调整离休金的标准:按国家机关同职务人员增加离休金,具体标准为:原定正厅级345元,副厅级265元,正处级195元,副处级及以下150元。按以上标准,扣减落实陕政发 33 号文件增加的离(退)休金,即为这次调整增加的离(退)休金数额。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本人标准工资100%退休费待遇的退休老工人,无行政职务或行政职务较低的,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可比照副厅级档次调整离(退)休金;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正处级档次调整离(退)休金;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副处级及以下档次调整离(退)休金。
三、调整离(退)休金的时间:从1995年10月1日起实行。
四、这次调整增加企业离(退)休金列入社会专项筹集范围,从社会专项筹集基金中开支。
五、凡按本通知调整离(退)休金的人员,不再享受1995年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增加的待遇。
六、严格离休待遇调整审批工作。各企业要按照政策的规定,上报劳动部门本单位离休人员离休待遇调整意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审核工作,劳动行政部门必须按政策认真搞好审批工作。
七、经国务院批准实行行业统筹的中央驻陕企业离休人员调整离休金,可参照本通知执行,费用由企业或行业统筹机构支付。
199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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