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陕西人社局陕西省劳动厅关于一九九五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安排意见
陕劳发〔1995〕360号
各地、市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厅、局,中央驻陕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使退休人员能够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6号)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对一九九五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安排如下:
一、调整范围。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及按国务院国发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含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金的老工人),均属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全省统一按退休人员每人每月30元标准调整增加退休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25元标准调整增加退职生活费。
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陕劳险发 295号文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待遇低于本单位同工龄、同条件1993年度退休人员调整后的待遇水平的,其差额部分可以补齐。以上增加待遇所需费用,凡参加基本养老金社会统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统筹费用的企业,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开支;虽参加社会统筹,但未按规定缴纳社会统筹费用的企业,由企业负担。
三、调整时间。这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1995年10月1日执行。
四、这次正常调整给企业退休(职)人员增加的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应在本企业职工落实省劳动厅、财政厅、经贸委陕劳薪 179号文件基础上予以兑现。
五、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在缓缴期间,该企业的退休(职)人员不享受正常调整增加退休(职)金待遇。缓缴期结束并补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退休(职)人员开始享受正常调整增加退休(职)金待遇并补发应发的待遇。
六、每年十月一日,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对上年底以前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调整的具体比例或金额,全省统一确定。逐步提高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199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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