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 12:23:19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发〔1996〕13号
各地、市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陕劳发 352号《关于企业职工离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发 359号《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陕劳发360号《关于一九九五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安排意见》及陕劳发361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实行专项筹集管理的通知》下发后,执行中有些单位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按陕劳发 352号文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标准工资(基本工资) 15%的离退休金补贴和发给教龄满三十年以上离退休人员标准工资(基本工资)15%的荣誉金,按陕劳发[ 1995]359号文件规定给离退休人员每月调整增加的离休金,按陕劳发360号文件给退休(职)人员每月调整增加的退休(职)金,均不作为计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本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100%离退休人员增发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也不作为按国发 29号文件规定增加10%离退休金的基数。
二、按陕劳发 352号文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标准工资(基本工资)15%的离退休金补贴,计入本人离退休金总额,纳入社会统筹,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支付;实行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计发办法改革的试点地区,15%离 退休补贴如何发放,由试点地市按其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办理。
三、陕劳发 359号文件中关于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含办理退休手续的“老工人”)增加离休金时的“同条件”,是指同工龄、同标准工资(1993年底标准工资);“其低于的差额部分可予补齐”,是指和1993年底以前同种情况(同职务、同工龄、同标准工资)离休人员相比,离休金总额差多少,则补多少,以保证1994年1月1日以后离休人员离休金也保持在较合理水平;若离休金总额高于1993年底以前同种情况的离休人员,则不再补给。
四、陕劳发 359号文件第二条中的“原定”职务,是指离休前在职时的最高职务(受行政、刑事等处分降职后,以降职后的职务为准),对于离休后按中组发 13号、中组发 11号、陕老干发 33号、陕组通字51号文件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提高待遇(不含医疗、用车单项待遇)相对应的职务,和原定职务同等对待,并可以此按陕劳发 359号文件规定增发离休金,从1995年10月1日起发给。
五、陕劳发 360号文件第二条中关于1994年度退休人员增加退休金时的“同条件”,是指同岗位(职务)、同标准工资(1993年底标准工资)。
六、按陕劳发 361号文件规定对离休人员离休金实行专项筹集、单列账户、社会化发放后,由于个别特困企业无力缴纳专项筹集基金经批准缓缴,离休人员专项筹集基金不敷使用时,可动用职工养老保险积累金弥补不足。
199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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