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 12:21:40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4〕7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有关处室,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经办银行: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18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部署,将对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对2013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财务、审批评审和经办服务管理情况以及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延伸到其他年度。重点检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需要检(抽)查相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及参保单位、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
二、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的险种重点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检查对象主要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机构;检查项目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财务管理和社会保险审批评审管理、经办服务管理、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
(一)征缴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的核定、按时足额征收情况等。
重点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有无违规减免、缓收或核销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参保单位有无通过伪造、变造申报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缴费申报,少缴社会保险费。
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有无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参保缴费资格。
参保人员、参保单位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弄虚作假,违规为超龄、虚假身份等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补缴。
(二)财务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规范情况。
重点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违规开立和使用收入户、支出户;有无违规存储基金;有无未按规定对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有无账证、账账、账表、账实不符;有无违规使用专用收据和票据;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基金行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专户管理机构有无将基金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或者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等。
(三)审批评审管理情况
主要检查:定点(协议)服务机构评审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市、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有无违规决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和协议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资格审查事宜;有无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社会保险事项评审评定专家名单,干预专家评审意见等。
(四)经办服务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个人账户管理情况,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和档案管理情况,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和披露清况,以及社会保险服务银行经办情况等。
重点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未按规定建立业务、财务、信息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无未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计算和记录个人账户信息;有无伪造、篡改、擅自销毁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资料;有无违反业务规程、信息系统操作流程规定以及岗位职责、审批权限,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修改社会保险信息;有无违背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和持证上岗要求,设置岗位、配备人员等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开户银行是否取得社会保险基金业务经办资格,是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开立审批程序;是否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并严格执行协议条款;是否严格执行社保基金存款优惠利率和协议利率;是否按照社保中心的操作指令,及时、准确划转各项基金;是否按期与社保中心对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是否建立统一规范的经办业务流程,业务经办及工作衔接是否顺畅;是否定期完善、优化、维护代办业务系统,确保经办业务正常办理。
(五)监督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稽核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检查情况等。
重点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隐瞒社会保险违法违规重要情况或案件线索,影响检查实施和问题处理;有无擅自改变社会保险稽核结论,违规提出稽核处理意见等情况。
三、检查方式和步骤
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分以下三个步骤:
(一)自查阶段(2014年7月—9月)
由市人力社保局基金监督部门牵头,组织局有关处室、市社保中心、区县人力社保局和社会保险业务经办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按要求开展自查,自查结果和自查总结分析报告于9月底前一并报基金监督处。
(二)抽查阶段(2014年10月—11月)
由市人力社保局基金监督部门组成检查组,按照《通知》规定的重点内容,对部分单位和部门进行抽查,必要时可延伸检查参保单位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三)总结报告阶段(2014年12月—2015年l月)
市人力社保局基金监督部门对全市自查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撰写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报告,并于2015 年1 月底前报人社部基金监督司。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检查工作,作为促进政策制定完善、提升经办服务能力的重要契机,要按照全局统一部署,按照检查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明确重点、全面深入自查。检查涉及的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和部署,对本部门工作全面开展自查;并按照本方案要求,对照检查要求的重点、结合经办管理的风险点,深入开展自查,确保自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检查重点、严格监督管理。抽查阶段,检查组将结合举报投诉、网络监管、要情报告以及审计监督等实际情况,确定抽查的重点内容。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查找原因,及时整改纠正;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四)认真总结、完善制度机制。相关单位和部门通过检查工作,要深入分析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和基金管理运行状况,针对存在的管理风险点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不断提高政策制定和经办服务水平,从源头上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能力,促进我市社会保险科学发展。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表



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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