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 12:20:16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发〔1999〕157号
驻陕原行业统筹部门、单位:
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3号)的规定,从1999年1月起,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并加发相应补贴。现就驻陕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基本养老金计发等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后,由职工所在单位报省社会保障局对其缴费情况,应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初步核定后,再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由省社会保障局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8号)、《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陕劳发 6号)等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1、按照陕政发 28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计发月基础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
2、按照新办法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行业移交地方管理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以国家批准并经我省认定的时间为准。
3、按照新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5年12月31日以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可算至1995年12月31日;1996年 1月1日以后建立个人账户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可算至建立个人账户的上个月,最迟不得超过1997年12月31日。
4、按照国发104号、陕劳人险发 145号文件规定(以下简称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必须按照《陕西省劳动厅关于规范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发 161号),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进行封定。
5、按新办法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和按原办法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就高执行,但2003年6月底前,按新办法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高于原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的10%。
三、对于按照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陕政发 28号等文件规定的部分,加发一定数额的补贴解决。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由行业在陕主管部门或牵头单位报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从1999年1月1日起,5日内按以下办法执行:
1、原行业计发办法已对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工资进行封定的,按照原封定办法继续执行;未进行封定的,按照陕劳发161号文件规定进行封定。
2、按照上款规定对工资进行封定后,对于按照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高于按照陕政发 28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补贴办法是:1999 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90%;2000 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70%;2001 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0%;2002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2003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10%;从2004年1月1日起,不再进行比较,全部按照陕政发 28号等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补贴所需费用从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中支付。
3、原行业统筹企业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其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以1997年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准,一次核定后,5年内不再变动。
4、按照原行业统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照陕政发 28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按照陕政发 2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原行业统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认定工作从本通知印发后进行。认定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审批工作即可开始。
五、本通知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199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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