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 12:19:35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金融等五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陕劳发〔1999〕271号
驻陕原行业统筹企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2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实施在全省进一步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安排意见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全省统筹方案的通知》(陕政发46号)和省劳动厅《关于下发陕西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全省统筹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劳统发 350号)文件规定,确定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纳入省级统筹项目有:
(一)离休费、退休费和退休补助费、按月支付的退职生活费
1、按国务院国发6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发给离休干部的离休费;
2、按国务院国发 104号文件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及按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对职工退休待遇实行补助的通知》(陕劳人险发 145号)和省人事厅、劳动厅《关于对职工退休待遇实行补助的补充通知》(陕人险发 033号) 文件规定增加的退休补助费;
3、按国务院国发 104号文件规定发给符合规定的退职人员的生活费。
(二)增加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1、按国务院国发62号、劳动人事部劳人险[ 1983]3号、省劳动厅《关于重申企业离休人员加发一个月、两个月生活补贴基数问题的通知》(陕劳险发 91号)和《关于企业职工离退休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险发15号)文件规定给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增发一至二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生活补贴;
2、按国务院国发29号、劳险字 15号及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企业离退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陕劳险发 271号)文件规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增加发放10%的离退休金;
3、按国务院国发9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62号、省政府《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 33号)文件规定对一九九三年底以前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增加发放的离退休金;
4、按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离退休待過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发 352号)文件规定对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职工离退休时,可增加本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 15%的退休金补贴;
5、按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加强第一线科技队伍的若干问题规定》(陕发 28号)文件规定对在山区县(市)工作累计二十年以上,退休后继续留在当地定居的山区知识分子,可提高10%的退休金;
6、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关于稳定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科技队伍的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 1984 ]77号)文件规定给三线艰苦地区科技人员离退休后可提高5-10%的退休费;
7、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36号)、省劳动局、人事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如何执行〈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函〉的通知》(陕劳人险发 220号)文件规定对西藏3500米以上地区累计工作20年以上职工退休后可提高5-10%的退休费;
8、按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对因工致残退休职工发给退休补助费的复函》(陕劳人险发 284号)文件规定对工作年限不满二十五年的工残退休人员发给本人原工资(即计算退休费基数) 5%的退休补助费;
9、按省政府《关于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提高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 32号)文件规定对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提高10-15%的退休费;
10、按劳部发 325号、省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待遇问题的通知》(陕政发 61号)和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陕劳发 359号)文件规定及省劳动厅1996年4月《关于企业离休专业技术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电话通知增加发放的离休金;
11、按国务院国发 6号、省政府陕政发 62号和省劳动厅《关于一九九五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退休金正常调整安排意见》(陕劳发 360号)、《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发 13号)文件规定调整增加的退休、退职人员退休金及退职生活费;
12、按劳部发 346号、省劳动厅《关于一九九六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安排意见》(陕劳发492号)和《关于执行1996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有关问题的答复》(陕劳险函字 第038号)文件规定调整增加的离退休金;
13、按劳部发 226号、省劳动厅《关于一九九七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劳发[ 1997] 404号)文件规定调整增加的离退休金。
(三)生活、物价补贴
1、1993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人员享受的生活、物价补贴:
(1)按国务院国发 6号、52 号及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发给退职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陕劳人险发[ 1986]163号)文件规定发给一九八五年未参加工资套改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12元(企业)、17元(事业)的生活补贴;
(2)按劳字 42号、省劳动人事厅等三部门《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陕劳人险发181号)文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5元的生活补贴;
(3)按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给八五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发生活补贴费的通知》(陕劳人险发[ 1988 ]326号)文件规定发给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3元的生活补贴;
(4)按省劳动厅、财政厅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的电话通知增发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元的生活补贴;
(5)按国务院国发 245号及陕西省《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的通知》(陕革发 177号)文件规定发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6)按国发 23号、省政府《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陕政发 72号)文件规定发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10元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7)按国发 18号、财综字第44号、省财政厅陕财综第14号文件规定粮油统销价格提高后发给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6元的补贴;
(8)按国发 15号、财综字第38号、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及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陕财综024号)及《关于提高粮食销价发给离退休人员的5元粮价补贴是否作增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的答复》(陕财综 060号)文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5元的粮价补贴;
(9)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能否执行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民用燃料销售价格后适当增加职工补贴的通知〉的复函》(陕财文便 005号)文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5元的燃料补贴;
(10)按省财政厅、劳动人事厅《关于给职工发给水电和煤气补贴费的通知》(陕财文 122号)文件规定发放每人每月6元的水、电、煤气补助费(或按1993年省财政厅口头通知:省级单位比照西安市调整增加水电、煤气补贴,每人每月增加到12元);
(11)按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陕劳人薪发 325号)、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关于增加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陕人险发164号)文件规定发放每人每年36元的冬季取暖费(省级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按陕财文便 005号文件规定,从93年2月起提高到每人每年60元)。
2、1994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按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离退休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险发295号)文件规定享受上述生活物价补贴的第1条中(2)、 (4)项生活物价补贴。
二、依据省政府《关于颁发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方案的通知》(陕政发 7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70号)文件规定,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省级统筹项目中生活、物价补贴项目有:
1、1985年6月30日工改前离退休人员(不含1993年工改中按同职务同条件套改了工资的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
(1)国发 245号文副食补贴(5元);
(2)国发 6号文生活补贴(17元);
(3)陕劳人险发 326号文生活补贴(3元);
(4)劳字 42号文生活补贴(5元);
(5)陕人薪 09号文生活补贴(10元);
(6)财综字44号文粮油补贴(6元);
(7)陕财文 63号文生活补贴(40、31、30元);
(8)陕人险发 149 号文给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费老工人的生活补贴(30元);
(9)陕政发 72号文副食补贴(10元);
(10) 1993年6月15日省财政厅口头通知:水电煤气补贴(12元),洗理费(12元),书报费(17、15、13元);
(11)陕财综 46号肉食补贴(4元);
(12)陕财商 26号酿造补(3元);
(13)陕财综 24号文粮补(5元);
(14)市财综字 365号文粮补(5元);
(15)陕财文便 005号文燃料补贴(5元);
2、1985年7月1日工改后--1993年9月30日离退休人员(不含1993年工改中按同职务同条件套改的离休人员)享受,上述第1条中第(4)、(5)、(6)、(7)、(8)、 (9)、(10)、(11)、(12)、(13)、 (14)、(15)项补贴。
3、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享受工资改革后保留的27元(中级职称、处级以上),25 元(一般千部),23元(工人)津补贴和原地区工资补贴;
4、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均享受按省政府陕政发72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10月1日起每月发放的60元养老金补贴和按1996年6月11日省财政厅电话通知,从1996年7月1日起增发的每人每月60元物价补贴;
5、按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陕人险发 107号)文件规定的1500元(处) -2000元(厅)丧葬费;
三、交通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物价、生活补贴,按我省原行业;统筹企业纳入的省级统筹项目中,有关物价、生活补贴的文件规定和标准执行。
四、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原中保集团企业离退休人员、经各总行(集团公司)统筹办公室核定进入统筹的生活、物价补贴以及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西北电力设计院、电力公司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色西安勘察院、西安有色设计院、铁道部第一勘察设计院西安分院的生活、物价补贴,按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省级统筹项目中有关生活、物价补贴的文件规定和标准执行。
五、为了保持驻陕行业企业之间政策上相对平衡,结合我省1998年基本养老保险金未调整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对部分行业1998年元月以来出台的有关养老保险待遇及1998年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不进入基本养老保险,不纳入社会统筹项目。
六、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部分行业统筹项目中的工伤护理费、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救济费项目仍继续保持,待遇按我省有关现行企业(机关事业)标准执行。其中,丧葬费标准按陕劳发 345号(企业)和陕人险发[ 1995] 107号(机关事业)文件执行;因工致残人员离退休后的护理费标准按劳部发 266号、陕劳发232号(企业)和陕人发 38号(机关事业)文件执行,离休人员的护理费标准按陕财文 063号和人发 56号执行,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标准按陕劳发 376号、436号(企业)和陕人发 66号(机关事业)执行;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救济费标准按劳保条例执行;从1999年1月1日起,依据劳动部劳部发266号、省劳动厅陕劳发232号文件规定,新增的因工致残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其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不再作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劳社部发22号文件中所核定的部分行业统筹项目里包括的洗理费、书报费及交通;费,待遇按我省现行标准执行;文件中所核定的部分国家项目,行业企业原没有列入具体实施的,不再增加;我省确定原行业统筹企业纳入的省级统筹项目,不论行业企业原来是否执行,均可执行(过去未执行的不予补发);国家、行业企业及纳入的省级统筹项目中待遇项目重复且本文未明确规定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八、规范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行业企业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劳社部发 22号文件规定和本通知精神,维持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原待遇原则上不变,其中经核定确认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待遇由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对由行业企业按规定支付的未列入统筹项目部分,从行业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确保已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九、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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