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1158 企业购进的数码相机、电脑等办公设备,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企业购进的数码相机、电脑等办公设备,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案例]130001158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若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上述规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且在认证期限内认证通过的,则可按规定申报抵扣。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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