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 12: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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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因病和非因工退休(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1999〕495号
原行业统筹单位:
为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规范原行业统筹单位因病和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夫劳动能力退休(职)审批程序,根据国办发10号、劳社部发8号、陕劳发 209号文件及《陕西省劳动鉴定组织管理办法》(陕劳鉴发 002号)等规定,现就原行业统筹单位因病和非因工退休(职)审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因病和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愿意办理退休(职)的,应首先按下列程序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本人出具有关病伤资料( 如伤残事故报告、医院病历及体检资料、诊断书等),向本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2.职工所在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在接到职工要求办理因病和非因工负伤退休(职)书面申请及病伤资料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因病和非因工退休(职)条件的,填写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病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表》和《病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审批表》,一式三份,同时附送职工本人退休(职)申请及病历资料,经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复核后统一上报省劳动鉴定委员会。
3.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每季度进行一次,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份15日前将鉴定材料,上报省劳动鉴定委员会。
4.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接到单位鉴定材料后,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般在一个月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将鉴定结论通知职工所在单位及职工本人。
二、对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并附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病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审批表》,按退休审批程序报批。
三、职工因病和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GB16180-1996) (1-4)级》执行,待国家《职工因病与非因工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出台后,再按《职工因病与非因工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执行。
四、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医疗诊断,应统一到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凡在外地指定医院进行诊断的,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查认为有疑议的,可重新指定医院复查。
五、劳动鉴定收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陕价涉发9号)中《陕西省劳动鉴定收费规定》执行。若鉴定过程中需对被鉴定者进行各种辅助诊断检查时,检查费由指定医院按有关医疗收费标准收取。
六、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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