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陕西人社局陕西省劳动厅、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国家局属和省属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陕劳发〔2000〕272号
西安、咸阳市劳动局、经贸委(经委)、科委、财政局、人事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开发类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 72号)的精神,做好转制科研机构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现将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转制科研机构的范围
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在陕科研机构和我省列入企业化转制范围的开发类科研机构共有26家,分别为西安电力电子技术研究所、西安电炉研究所、西安徽电机研究所、陕西省煤炭科研所,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煤科总院西安分院、西北化工研究院、西北橡胶塑料研究设计院、西安机械设计研究所、轻工业钟表研究所、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西安油脂科研设计院、威阳非金属矿研究设计院、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省机械研究院、省农业机械研究所、省电子技术研究所、省轻工研究设计院、省纺织器材研究所、省纺织科学研究所、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西安公路研究所和省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
(一)转制科研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所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0年元月1日起,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2000年单位按本单位职工1999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按本人199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5%缴纳。从2001年1月起,按照我省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缴费。1999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0年元月1日起,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为转制科研机构的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原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转制科研机构,将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转移到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转入财政专户,职工个人缴费连同利息记人个人账户。
三、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一)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对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属在陕科研机构和省局开发类转制科研院所中有事业费的单位,从2000年元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1999年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447元标准计算。一次核定后按月支付。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属在陕15家科研机构用其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省属11家转制科研院所继续用现持有的工资卡(长城卡)发放。省财政厅从2000年9月1日起,从每人每月原发数额中划出447元,统一拨付给离退休人员所在的科研院所,此项拨款今后随转制前离退休人员自然减员而相应减少。
(二)转制科研机构2000年元月1日以的退休的人员,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 28号)、《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千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陕劳发 6号)等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转制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以事业单位1999年12月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离退休金,一次核定后5年内不再变动。按照陕政发 28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事业单位以1999年12月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离退休金的,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补贴办法是:2000 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1 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70%;2002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3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4 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5 年元月1日的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按照陕政发 28号等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按照陕政发 28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事业单位以1999年12月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离退休金的,不再加发补贴。
(三)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从2000年1月起,转制科研机构全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四、转制科研机构要积极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支付应由单位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保障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合法权益。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将转制科研机构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认真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落实。
五、科研机构转制后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我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的步伐,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地、市劳动局、经贸委、科委(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积极配合,加强协调,使转制科研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工作平稳过渡,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六、本通知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劳动保障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略)
200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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