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2039 产品能否按正常损失处理?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产品能否按正常损失处理?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案例]13000203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同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如果贵单位的产品属于以上情况,则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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