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1118 2个月前的增值税发票未抵扣,发现错误,红字发票由税开具?
2个月前的增值税发票未抵扣,发现错误,红字发票由税开具?
[案例]1300011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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