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 12:14:06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5]172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
大国税发172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
大国税发17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国税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48号
《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函发4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税发48号
文件的规定,凡属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所使用的原底纹版发票(包括原大连市税务局监制的或者省局黄色底纹纸印制的普通发票)可延用到1996年12月31日;从1995年7月1日起陆续使用加印防伪措施的通用和自制发票。自1997年1月1日起全市更换采用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
二、统一后的新版普通发票,使用国家局专用水印纸印制发票联;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发票联字轨号码。
三、各基层局从接到此文之日起,向企业发售普通发票时,应先发放原版发票,防止和减少原版发票积压造成浪费,搞好发票换版衔接工作。在1996年底前对企业现使用的原版普通发票,不得任意宣布作废或者擅自缴销。
附件:
1.国象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略)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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