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1409 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固定资产的进项可以抵扣。但是所指的固定资产范围是什么?
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固定资产的进项可以抵扣。但是所指的固定资产范围是什么?
[案例]130001409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只要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其取得相应合法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申请抵扣。 需注意: 1、如果一般纳税人同时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要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用于交际应酬的,不予抵扣; 3、纳税人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请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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