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1384 进口物料,在海关证增值税,物料是否可以入账?
进口物料,在海关证增值税,物料是否可以入账?
[案例]130001384
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83号)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现企业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上传海关缴款书的待比对数据,查询比对结果并可从网上下载结果通知书。 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二、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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