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 1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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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社局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4〕9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粮食局(粮食办公室),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市粮食局各处室、所属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粮食局关于评选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29号)精神,为做好我市评选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推荐范围
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推荐范围:本市粮食系统的机关、事业、企业(国有和民营)单位。
全国粮食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推荐范围:本市粮食系统的在职干部职工。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近5年内如有新的突出贡献,可以参加评选。
(二)推荐名额
按照国家分配名额,我市将推荐“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2个;“全国粮食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2名。
各单位可推荐1个先进集体或1名先进个人。
二、评选推荐条件
(一)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推荐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全国粮食系统起到表率作用。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在各项工作任务中取得突出成绩,受到上级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3.领导班子团结有力,作风民主,善于管理,勤政廉洁,重视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有较强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干部职工团结协作、奋发向上,工作作风优良,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4.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执行有力,管理规范,纪律严明,近5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事件或安全责任事故。
(二)全国粮食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推荐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热爱粮食流通事业和本职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优良的工作作风,爱岗敬业,刻苦钻研,甘于奉献,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3.严于律己,关心集体,团结同志,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无违法、违纪行为,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4.勇于开拓进取,潜心钻研业务,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具有较高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5.连续从事粮食工作5年以上。
三、评选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
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
1.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被推荐对象经所在单位、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和粮食局(粮食办公室)以及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后,将推荐材料报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推荐意见报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对拟推荐意见进行审议,确定我市推荐候选对象,报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
4.经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确定的正式推荐对象,由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在市人力社保局、市粮食局网站上面向全市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公示无异议后向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正式推荐材料。
5.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正式推荐材料进行复审,研究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公示后,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重点向基层单位、艰苦边远地区和一线人员倾斜,副局级或相当于副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的20%以下。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以按科研人员对待参加评选。
(三)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
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各单位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杜绝带“病”表彰。
被推荐人选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意见。被推荐人选为企业负责人的,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当地县级以上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国税、地税)、环境保护、人力社保、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等部门的意见,其中,私营企业负责人还须征求统战和工商联部门意见。企业负责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及其分公司、粮食储备库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经理、主任。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
各推荐单位在评选推荐过程中,要确保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不搞“弱势陪选”、“戴帽推荐”。要严格落实评选推荐工作责任制,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个人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推荐材料
请各单位于9 月 22 日 (星期一)前将推荐材料报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情况、《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全国粮食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基本情况汇总表》、推荐对象情况简介(字数不超过400字)、推荐对象主要事迹(字数不超过2000字)等。对经国家初审确定的正式推荐对象,还需填报《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粮食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上述材料纸质版用A4纸双面打印上报,一式5份。所有表格可在天津市粮食局网站(http://www.tjlsj.gov.cn)下载。正式推荐的先进集体需附6寸反映本单位工作的不同内容彩色照片8张;正式推荐的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需附2寸彩色免冠近照5张。所有推荐材料(含照片)请同时发送电子版,照片请注明单位、姓名。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粮食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对评选出的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粮食系统劳动模范”称号,颁发荣誉奖章和证书。评选出的先进个人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市评选推荐工作的领导,市人力社保局、市粮食局联合成立天津市评选推荐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人事处。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粮食局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要加强对先进典型事迹的总结、宣传,强化激励导向,使评选推荐工作更好地推进粮食流通事业科学发展。

联系人:市粮食局人事处 李京鸣、张庆军
联系电话:27123517、27123586、27128609(传真)
电子信箱:lsjrsc12@126.com
地址邮编: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07号 300171
市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处 梁金榜
联系电话:83605284、23307843(传真)
电子邮箱:gwykjc@163.com
地址邮编: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67号 300040

附件:1.天津市评选推荐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
者和劳动模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先进集体情况简介(模版)
3.先进个人情况简介(模版)
附件:_津人社办发〔2014〕97号 附件


市人力社保局 市粮食局
    2014 年9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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