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 12:12:10

[案例]130001213 要注销的公司,固定资产具体要如何处理?


要注销的公司,固定资产具体要如何处理?
[案例]13000121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发生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游艇,应在发生销售的当月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资料。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二手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游艇除外) 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a)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b) 固定资产目录原件及复印件; c) 购进及销售当年固定资产明细帐原件及复印件; d) 原购入时的原始凭证(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 “原购入时的原始凭证”需根据取得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供: 自行购置: 购入时取得的发票;自行建造: 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记帐凭证及相关在建工程帐页、原始凭证(发票等); 投资投入: 记帐凭证及投资各方确认价值的合同/协议;融资租入: 记帐凭证及融资租赁协议; 接受捐赠: 捐赠方购入时取得的发票及捐赠合同、协议; 转制投入: 记帐凭证、转制时各方签订的协议及固定资产目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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