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0907 一般纳税人购进大米供员工食堂食用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税款?
一般纳税人购进大米供员工食堂食用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税款?
[案例]1300009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购进大米供员工食堂食用属于第一款“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范围。 因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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