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 12:10:17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3〕61号
各市及杨凌示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发[ 200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为领取基本生活费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发生中断和拖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原行业统筹企业养老保险费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费按27%的比例按月繳纳,失业保险费按3. 5%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8%的比例(西安市为9%)按月缴纳,领取基本生活费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基本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代扣代缴。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再就业工作机构提供的各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名单,直接将资金划入相应的财政专户。基本养老保险费,省属企业划入省级养老保险财政专户,市属及其以下企业划入省财政在各地设立的养老保险财政归集户;失业保险费,省属企业划入省级失业保险财政专户,省财政在扣除调剂金后按季划入各市失业保险财政专户,市属及其以下企业划入市级失业保险财政专户;基本医疗保险费,省属企业由省级财政划入各市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市属及其以下企业划入同级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基本生活费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按有关规定缴纳。
三、各级再就业工作机构要按月及时将各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名单分别提供给同级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级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再就业工作机构提供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名单、下岗职工认定通知书和有关部门提供的缴费凭证,及时为下岗职工记录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台账。
四、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即“4050”人员)的企业(单位),要按规定为招用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实行“先缴后补”,有关养老、失业保险补贴办法按省劳动保障厅等12部门《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陕劳社发[ 2003]12号)及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财社发 I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下岗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企业时,本人欠缴以及企业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予以补缴。用人单位招用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繳纳社会保险费;下岗失业人员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灵活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我省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再就业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失业期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由保管其档案的单位或部门代其办理申请退休手续。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增强责任感,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接续社会保险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切实做好关系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工作。
附件:2003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略)
200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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