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 12:10:13

[行业]120000431 出版发行蒙古族文字新闻报刊有何税收优惠?


出版发行蒙古族文字新闻报刊有何税收优惠?
[行业]12000043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47号)规定: 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10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实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4.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5.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6.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五、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 承担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各种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和出版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时通知相应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六、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二)本通知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三)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51号)的规定执行。 您的问题可参考以上法规。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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