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0992 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何抵扣?
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何抵扣?
[案例]13000099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83号)的文件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每月申报期内,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通知书》。 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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