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 12:07:46

[案例]130001855 销售产品时的费用代垫,事后客户把费用汇过来,此业务是否涉税?


销售产品时的费用代垫,事后客户把费用汇过来,此业务是否涉税?
[案例]130001855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上面所说是代垫运输费用,不知贵公司代垫过磅费和代理费是否包括在运输费用里面,请具体对照以上规定执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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