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陕西人社局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二〇〇四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4〕13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 24号)规定精神,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同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金的老工人,下同)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由养老保险基金现支付的月基本养老金在400元以下的(含400元),每人每月增加40元;月基本养老金在400元至500元(含5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增加后不足440元的,补足到440元;月基本养老金在500 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增加后不足535的,补足到535元。
二、1954 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在执行第一条规定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三、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在执行第一条规定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四、2003年12月31日前,按国发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五、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的,按原开支渠道支付。
六、本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社会保障局组织落实。
200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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