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陕西人社局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5〕10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粮食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经贸发展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5号),根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粮食局《关于陕西省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劳社发82号)和陕西省粮食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社会保险费和职工经济补偿资金省级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陕粮人发[ 2004]75号)精神,现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市、区)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一次性补缴企业欠缴总额的50% (含利息)后,社会保险机构要及时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办理补费手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办理补缴欠费后,逐级汇总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补缴情况及时通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照各县(市、区)补缴数额的同等数额将省财政补助资金(含利息)拨付到省社保专户,并将拨付结果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费、失业保险费免缴滞纳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职工个人缴纳,由企业代扣代缴。
四、各县、市要严格按照陕政发 25号、陕劳社发 82号、陕粮人发 75号文件确定的精神和原则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粮食局将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和补缴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有关文件规定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200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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