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陕西人社局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函〔2005〕53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单位、各企业集团: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 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4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企业按照工资指导线升级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要按照“两低于”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结合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根据当年工资指导线发布的增资幅度,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二、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发布60日内确定本企业调整职工工资方案,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备案。
三、企业按照工资指导线制度调整职工工资增加的工资总额,作为当年追加工资总额的主要依据,并应及时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追加手续。实行“工效挂钩”、“两低于”、“工资总额包干”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当年增加的工资总额,从下年起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四、为了便于企业调资工作,我们制定了《陕西省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制度调整职工工资方案审查备案表》(见附件),供企业调整职工工资时参考。
五、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制度调整职工工资备案资料:
1、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制度调整职工工资方案;
2、《陕西省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制度调整职工工资方案审查备案表》(一式三份);
3、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关于执行工资指导线调整职工工资方案的决议。
200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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