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2141 哪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哪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案例]1300021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538号令)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自建的车间厂房一类的房屋建筑物所用物资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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