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 12: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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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意见
陕劳社发〔2006〕87号
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待遇调整的对象和范围。2005年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领取待遇的工伤人员、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厲。
二、待遇调整的项目。伤残津贴(含七十年代初回乡的农民轮换工按月在原单位领取的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
三、待遇调整的标准。
1、伤残津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前,伤残等级为1-4级的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伤残等级为5-6級的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后至2005年12月31日,伤残等级为1-4级的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80元,5-6级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伤残津贴调整后,1-4 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500元的,补足到每月500元;5-6 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460元的,补足到每月460元;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抚恤佥调整到46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 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8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40元,其他供养亲属增加30元。
3、生活护理费:2005年12 月31日以前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享受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护理费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每月542.7,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人员每月434.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人员每月325.6元。
四、待遇调整费用的支付原则.按照本意见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支出,由行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行业实际提出意见。已将本行业全部工伤人员及其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行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人员及其待邊尚未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行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2003年12月31日之前的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方式、项目,由各行业根据工伤保险基金节余和支付能力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这次待過调整,可将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七十年代初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原单位支付。
五、待遇调整工作的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关系他们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也是我省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来第一次对工伤职工待遇进行调整。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中,要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及目前领取工伤待遇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摸底和核查,对基金收支进行认真细致的测算,待遇调整方案要充分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做好工伤职工的思想工作,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方案应在2006年8月底之前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应认真填写《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汇总表》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六、待遇调整执行时间。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汇总表
200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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