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国税票字[1996]第227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市农电系统销售电力使用辽宁省统一(普通)发票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市农电系统销售电力使用辽宁省统一(普通)发票的通知
沈国税票字第227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市农电系统销售电力使用辽宁省统一(普通)发票的通知
沈国税票字第227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0月4日
于洪、东陵、苏家屯、新城子国税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各县(市)、区供电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35号《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以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国税函44号《关于煤气、自来水、电力销售部门使用普通发票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决定对沈阳市农电系统电力销售开具的普通发票,统一使用《辽宁农电电费发票》(以下简称“农电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电普通发票的印制、种类以及使用范围
农电普通发票是根据省国税局、省农电局的要求,并结合沈阳市农电系统经营核算需要设计发票票样,由市国税局进行监制,套印《辽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纳入全国统一发票管理。
《辽宁农电电费发票》分两种:一为单联式(见附件一),用于向农村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供电收费使用;一为两联复写式(见附件二),专用于向农村居民供电收费使用。
二、农电普通发票的领购
使用“农电普通发票”的单位为独立核算的各县(市)、区供电局。领购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取得《企业领购发票申请单》,按市农电局分配计划数量填写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批,再持税务机关发给的《发票领购簿》(或“IC”卡),到市国家税务局票证管理处领购。(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按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的手续制度办理)。
三、农电普通发票的开具要求
农电普通发票为计算机电脑类型的发票。各县(市)、区供电局应根据每月对各用电单位及居民用户的实际供电数量,按照国家目录电价及省、市政府有关涉及能源等其它收费规定,通过有农电系统营业管理计算机软件进行电费核算,并按照发票内容打印发票。开具发票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不准涂改或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开具的发票,经审核无误后必须加盖收费单位“收费专用章”,方为有效。
四、对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农电普通发票为用电单位和居民用户的报销及付款凭证,不能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扣税凭证。一般纳税人需要抵扣税时,应先取得农电普通发票后,再由一般纳税人持普通发票到所在地供电局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现供电部门开具的农电普通发票中含有国家目录电价和省市政府地方电价以及地方其它费用等。这些费用不仅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各有不同,而且有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因此,要求换开的专用发票仅对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内容开具,而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内容不应在专用发票上填写。为此,特将对一般纳税人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规定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农电普通发票的当月同时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影印件,到所在地供电局电力销售部门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所在地供电局电力销售部门必须受理一般纳税人的换开专用发票要求,不得拒决。
(三)供电局电力销售部门在换开专用发票时,应根据普通发票项目中增值税税率相同的应税税目汇总后分别填开。必须要按填开规定,价、税分清,大、小等金额准确无误,其它栏目填全。经审核与普通发票相符后,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按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其它财务印章无效)。同时必须对普通发票内容中的已换开的应税栏目加盖“不予报销”戳记,以防用电单位重复报销。开具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原普通发票一并交给一般纳税人,分别用于记帐和抵扣税款。
五、农电普通发票的管理
(一)发票的发放与管理
各县(市)、区供电局领购的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要设立专、兼职保管人员,建立《企业发票分类、分户明细帐》以及发票领、用、存的手续制度。对新购入的发票要验收合格后登帐入库;对开票员领用的发票要填写领用凭据,分户记帐;对开票员填开过的发票存根要按期缴回,验收入帐,妥善保管。并于月份终了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时填报《发票领用存情况月报表》。
(二)开票人员对发票的管理
各销售部门的开票人员领用的发票,必须当时认真清点,按发票号码查清所领数量,发现有误及时提出。对领用的发票也要专人专库保管,不得随意乱丢乱放,要建立切实可行的责任制度确保发票的安全,对开具后的发票存根,要按发票号码顺序装订成册,于月末及时向发票管理员报缴。
(三)发票存根的保管期限
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填开后的发票存根要保存五年,如供电营业管理中规定的期限多于五年,可按营业管理规定期限执行。到期需销毁的,应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上级农电主管部门批准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
六、本通知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届时原电费收据一律作废。凡企、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团体和居民用户,一律凭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付款。开具的其它电费收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和付款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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