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1667 购进的设备未使用已计入固定资产,现销售出去应如何征税?
购进的设备未使用已计入固定资产,现销售出去应如何征税?
[案例]130001667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70号)第四条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对照上述内容,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且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适用“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收政策,应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 对于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且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应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有效抵扣凭证,在规定抵扣期限内申请抵扣的,允许作进项税额抵扣。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