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 12:01:24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司法厅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6〕105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司法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司法局:
为适应监狱系统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切实解决监狱企业工人的养老保障问题,根据《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 )25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监狱企业及其工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0月1日起,我省监狱企业作为一个参保单位统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行省级管理。监狱企业按照本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人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费。
二、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监狱企业,由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跨统筹范围转移养老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分三年转移2006年9月30日前的基金至省社会保障局。
省社会保障局从1998年1月1日起,按照相关规定为监狱企业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1997年12月 31日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个人缴费连本带息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200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在此时间之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其中,200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仍按照事业单位办法计算养老金。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从2007年1月1日起五年内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的,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基数为本人退休时按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本人按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以2006年12月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的退休金的差额。补贴办法是: 2007 年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8 年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9 年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10年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11年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12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发给该补贴。
2006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
2006年9月30日前已离退休的人员,由省社会保障局按照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中心核定的退休金标准发放。从2006年10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监狱企业及其职工,从2006年10月1日起,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从1998年1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要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足额补缴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对于2006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核定,核定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原待遇的差额部分,由原所在监狱企业负担;2006 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
四、监狱刑满厂(场)就业老残人员继续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基本支出经费标准〉的通知》(财行( 2003 )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五、省监狱管理局要认真按照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司发通( 2004 )29号)和司法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司发通( 2004 )40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工作,实行并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以适应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要求。
六、劳教系统所属企业及其工人参照本通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七、本通知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200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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