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发布2014年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3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
为健全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体系,完善市场化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颁布2014年全市企业及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40号)要求,发布本市2014年住宿和餐饮业等六个行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及本市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参考我市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和就业状况,2014年本市住宿和餐饮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1.7%,批发和零售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0.2%,建筑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4.3%,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2.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5.8%,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4%。上述六个行业,行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下线分别为22%、4%。
二、本市辖区内上述六个行业的企业,应依照行业工资指导线进行工资增长决策,建立和完善工资分配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在加强人工成本管理的基础上,实现职工货币工资与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协调同步增长。其中:上年度人均工资水平在本行业企业平均水平以下的,应在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在本行业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之间的,应在行业工资指导线下线至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在本行业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人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得突破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不能按行业工资指导线安排人均工资增长的企业,应向职工说明原因,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三、上述六个行业的企业与职工,应按照《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要求,依据行业工资指导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行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前已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如协议中约定的职工工资增幅未达到行业工资指导线要求,劳动关系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工资集体协议。
规模较小、职工人数少的企业,应积极参加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依据行业工资指导线在工资集体协议中约定人均工资增幅。
四、适用行业工资指导线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结合行业工资指导线执行情况,将职工收入增长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企业负责人与职工收入联动机制。同时,应根据本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一线职工范围,切实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水平。
五、企业应充分挖掘增资潜力,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办法、定员定额标准和绩效考核制度,确保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形成合理有序的内部分配关系。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