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6]第254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旧版普通发票销毁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旧版普通发票销毁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第254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旧版普通发票销毁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第254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2月12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国税发167号)的规定旧版发票使用到1996年底作废,为了防止启用新版发票后仍使用旧票,造成发票管理混乱和税款流失,现就如何销毁旧版普通发票提出如下意见:
一、旧版发票的种类
(一)年底作废的发票,即:大连市税务局和大连市国税局监制的黄色底纹纸发票;大连市国税局监制的白色水印纸加黄底纹的发票;大连市国税局监制的白色水印纸不加防伪措施的发票。
(二)1996年1月底作废的因征管范围发生变化移交给地税22种发票。
(三)1996年9月30日作废的五种收购发票,即:辽宁省大连市农林牧水产品收购发票;辽宁省大连市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辽宁省大连市废金属现金收购发票;辽宁省大连市废金属销售发票;辽宁省大连市废金属交售发票。
二、旧版发票销售的范围
(一)领购尚未使用已作废的旧版发票;
(二)自制尚未使用已作废的旧版发票;
(三)市局库存尚未调出已作废的发票;
(四)基层局调入尚未售出已作废的发票;
(五)发票定点厂已印制尚未出库已作废的发票。
三、旧版发票缴销方法
(一)对上述旧版发票的销毁方法,凡属于未使用的整本旧版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将发票种类、数量、起止号码、销毁原因登记发票领购簿缴销栏内后,集中采取烧毁或到造纸厂化成纸浆的方法销毁。
(二)对整本发票中未使用的部分。可采取剪角的方法核销。即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处按“V”形剪角,登记《发票领购簿》缴销栏后退给企业自行保管五年。
四、销毁工作的要求
(一)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认真抓好旧版发票的销毁工作。
(二)基层局要建立健全销毁旧版发票的制度,要有专人负责,主管领导亲自抓,票证科具体抓,严防旧版发票销毁过程中,发生被盗和丢失事件。
(三)限期缴销。1997年1月15日前要全部缴销完,不得拖延,不得漏户,漏本或组。1997年1月1日起如发现仍使用和接受旧版发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领导者和经办人的责任。
(四)旧版发票不得延用,各局不得以任何理由延用旧版发票,延用的旧票一律无效。
(五)从接到此文之日起,凡没缴销旧版发票的,不得供应新版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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