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1391 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按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按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案例]13000139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号),(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9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9号)同时废止。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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