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陕西人社局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7〕75号
省级各厅、局,各有关单位:
省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事业单位改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针对当前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规范参保范围问题
(一)列入事业机构序列使用事业编制,在职人员的收入分配和离退休人员待遇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离退休制度的单位,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在职人员的工资改革方案,须按程序报批。其中,省属和中央部属驻陕事业单位要报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办公室审批;军队系统事业单位非军籍人员的工资改革方案,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的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逐步予以划转。
1、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一直参照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和离退休政策的非事业单位,可参照陕人发 147、148号文件规定套改工资,增加离退休费。按工资改革后的新工资标准和离退休费标准于2007年底前转移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2008年1月1日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执行。2007 年底前已离退休的人员,维持原待遇水平不变。2008年之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参照转制科研机构有关政策规定,对从2008年1月1日起五年内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的退休金的,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基数为本人退休时按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本人按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以2007年12月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的退休金的差额。补贴办法是:2008 年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9年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10年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11 年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12 年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13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发给该补贴。从2008年1月1日起,全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2、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未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和离退休政策的单位,一律从2007年10月1日起划转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缴费、基本养老金计发和离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均按企业办法执行。
3、原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划转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跨统筹范围转移养老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转移。
二、关于缴费基数确定问题
在事业单位新的工资制度未实施到位前,作为过渡办法,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基数暂按新工资制度套改后的基本工资等项目确定。具体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93年工改中保留的津补贴、地区差、养老补贴、住房补贴等六项。待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和津、补贴政策出台后,再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三、关于统筹支付项目确定问题
在事业单位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离退休人员列入统筹支付的项目按以下规定执行:2006年6月30日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在原离退休费标准的基础上,加上这次按国家人部发60号和陕人发148号文件规定标准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发。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其基本离退休费按国人部发 60号文件中新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执行。津补贴部分参照本单位2006年6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的津补贴标准执行。待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后,再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离退休费调整问题
参保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调整原则上应同步进行。凡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办公室或主管部门审批了工资改革方案的单位,凭批件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缴费基数和离退休费拨付基数调整手续。对按新工资标准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按调整后的离退休费标准及时拨付其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对个别暂时无力按新工资标准兑现在职人员工资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可按陕人发 148号文件规定正常增加高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的离(退)休费;待单位有能力执行新工资标准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再增加退休人员退休费。
200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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