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120000637 自产设备用于对外出租如何纳税?
自产设备用于对外出租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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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规定: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49号)规定: 七、服务业 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 (六)租赁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处理是正确的。 1、贵公司生产的大型筑路设备,用于对外租赁,属于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视同销售货物计缴增值税。 2、纳税人兼营增值税项目与营业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项目的营业额。 3、将企业部分资产租赁,出租者向承租方收取的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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