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陕西人社局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7〕8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
为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现将《陕西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试行办法》、《陕西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8月29日
陕西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和监督,规范失业保险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内部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负责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同级行政部门负责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上级部门对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管理范围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监控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对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内部控制的各项内容规范,符合国家和我省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要求;组织机构的设置要确保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堵塞漏洞;各项工作制度和流程应与实际相结合,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保证内部控制建设的合法性、制衡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 组织机构建设
(一)建立完善的组织决策控制制度。坚持“一岗一责”的原则,按照失业保险业务流程的要求设置内部机构和岗位,明确岗位职责,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
(二)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对人员调配与使用,考核与奖惩做出规定。
(三)建立明确的领导授权制度。对授权范围、权力监督、定期轮岗、离任审计做出规定。
(四)建立有效的内控考评制度。对业务风险控制情况的评价、违反内控规定的处罚等内容做出规定。
第七条 业务运行控制
(一)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按照失业保险有关政策和法规,规范参保登记管理、缴费核定、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基金财务管理、计划统计管理、稽核监督等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
(二)建立业务审核制度。办理失业保险业务时应严格审核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数据的修改要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制度。
(三)明确各业务环节的工作范围和责任。各部门、岗位的业务重、操作人员都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所授权限。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实行业务初审和复核制度。
(四)实行办事公开。失业保险政策、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和内容以及经办人等应公开透明。
(五)建立档案资料保管制度。失业保险业务的原始资料以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留存、归档、立卷、保管。
第八条 基金财务控制
(一)依法进行基金财务管理和核算。基金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建立明确的会计操作规程,对财务处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二)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依法建账,合理运用会计方法对发生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记账依据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合法有效,更正会计记录应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并记录在案。
(三)建立分工明确的岗位责任制。财务会计部门要设立会计负责人、记账、复核、出纳等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范围,财务收支审批实行分级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越级代办。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登录工作;财务印鉴、票据、空白凭证实行专人管理并有登记。会计人员轮岗或调离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四)建立合理的责任分离制度。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处理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资金收支的审批与具体业务办理相分离;资金受理发放或待遇 支付与审查相分离;信息数据处理与业务办理及会计处理相分离。
(五)完善账务核对制度。对不同账务应定期核对,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第九条 信息系统控制
(一)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有关失业保险的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规范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制定明确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二)根据业务流程和业务系统功能划分各个岗位的职能,明确业务操作人员和系统维护人员的职责和使用权限,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数据操作所依据的有效凭证和必须履行的审批手续。
(三)建立数据录入、修改、访问、使用、保密、维护的权限管理制度,加强对信息系统数据的监控,建立数据远程备份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四)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反馈制度。对业务数据等信息管理、交流和反馈做出明确规定,确保管理层及时了解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综合数据。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网络。对于涉密信息需要在网上传输的进行加密处理。加强网络和计算机病毒防护,确保网络安全。
(六)建立机房和相关设备的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尘、防水、防磁、防雷击等工作,落实定期维护、故障处理、安全值班和出入登记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 稽核部门应履行内控的管理与监督职能,依照国家有关失业保险政策、法规以及法规性文件,制定内控检查年度及日常工作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经办机构内控制度运行情况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稽核部门在对内控制度运行情况的检查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有关凭证、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资产等,对检查事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做出临时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稽核部门应按照内审程序进行检查,做好检查笔录。笔录由稽核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对主要资料要进行复印并由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稽核部门应将检查结果定期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稽核部门应对内控制度运行的检查情况作出评价。对内部控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 各部门、岗位和业务环节应建立责任人差错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内控考评机制。内控考评工作由各市统一组织,采取本级自评、上一级考评的形式进行。内控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评时限为上年度。考评内容:
(一)单位领导是否重视内控建设。包括单位领导对内控建设的关注和要求,建立有利于控制风险的组织架构等内容。
(二)经办机构是否制订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三)各项业务是否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
(四)各项业务办理手续是否完备,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数据录入是否准确,相关岗位之间的制约是否落实。
(五)基金的收支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是否存在失业保险基金被贪污、挪用、截留等现象。
第十六条 建立奖惩制度。对内控工作好的经办机构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不遵守内部控制制度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细则。
陕西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规范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各项基金安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7]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我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各级经办机构。
第四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各相关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经办机构对下级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全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各项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内部控制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内部控制的各项内容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要求。
(二)完整性。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
(三)制衡性。从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四)有效性。在岗位、部门和单位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五)适应性。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都应与管理服务实际相结合,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适应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变化。
(六)透明性。内部控制和各项工作应公开透明。
第二章 内部控制
第七条 组织机构控制
(一)机构内部部门(科室)设置
严格按照编制设置部门(科室),配备部门(科室)负责人,严格按照业务所需设置岗位,配备人员。地市级经办机构必须设置稽核部(科),区(县)级经办机构必须设置专职稽核人员。
(二)议事决策
议事机构由经办机构主任、副主任及各部门(科室)负责人组成。议事内容主要包括重要业务、工作调整、工作部署、固定资产的购置与处置及单位其他重大事项。
(三)重大事项报告
单位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可以预见的报告内容,在事前10天报告。
第八条 业务运行控制
(一)参保登记
严格按照国家医疗、工伤生育政策及相关法规文件受理参保单位注册登记,业务经办须符合流程要求。审核参保单位、参保人员资料要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审核通过的,为其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编制参保职工社保号,核发登记证,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二)费用征缴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文件,规范缴费基数,不断提高征缴率。缴费基数核定岗在接收、审核参保单位上报的单位和人员信息时,严格按照政策审核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在复核准确无误后打印缴费核定单。参保人员变更须出具完整的资料或凭证,并进行归档备案。数据的修改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和经办程序,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三)证卡管理
证卡办理必须严格按照经办流程进行个人账户的划拨,或向办卡银行传递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数据信息,及时核对个人账户划拨数据。证卡的日常管理要做到严格规范、准确快捷。
(四)待遇核算与拨付
医疗费用审核和报销需严格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的法规文件,建立严格、规范、合理的流程。经办机构各部门(科)业务之间互相监督、互相制衡,按业务流程设立岗位,制定岗位职责,接收票据、材料、审核、复核、稽核,形成相互制约。印鉴、票据由专人管理,取用登记,建立医疗费用维护权限管理制度及数据备份机制,确保数据安全。待遇审批分级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越岗代办。特殊人群待遇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
(五)稽核监督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监督各经办机构的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稽核工作。稽核工作的职责是对各项基金收入稽核、支出稽核及各项业务流程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
(六)档案资料保管
各业务环节应按有关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对重要信息数据做好电子文档的备份,确定密级,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管理档案人员变更,档案必须办理规定的移交手续。
(七)实行政务公开
坚持政策公开,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途径宣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工作的力度,让参保单位、个人了解熟知医疗保险、工伤生育政策。坚持经办程序公开,认真贯彻执行经办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各经办岗位要公示明确的经办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努力方便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办事。坚持各项工作流程公开,经办机构的各项工作要有明确的规范流程,业务经办要严格按流程操作,并采取多种方式方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基金财务内部控制机制
(一)建立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征缴票据传递制度,做到票据传递顺畅,不得发生丢失、遗漏等现象。
(二)建立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征缴核对制度,每月定期核对收入征缴数、入库数和财务记账数,保证各种保险费收入核算数字准确。
(三)建立待遇支出复核制度,依照财务制度要求和政策规定,及时复核和监督,保证待遇支出数字准确无误。
(四)建立基金结余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基金余额,保证不被截留、挪用、借用或其他违规现象发生。
(五)建立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包括支出结算户存款、特殊结算户存款(收入户存款)和库存现金的管理。
1、银行开户管理。财务部门根据现行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依法开立银行账户,并办理开户许可证,以此有效地管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业务。
2、银行账户日常管理。财务部门要经常加强与银行的业务联系,保证收入、支出核算正常进行。出纳人员要定期核对银行存款发生额和余额,每月和年末根据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核对收支业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为会计记账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
3、现金管理。财务部门要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范围,现金管理要严格规范,符合有关财务现金管理规定。
(六)内部会计控制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七)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经办机构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经办机构内部基金财务部门会计与出纳不得一人兼任。
(八)授权批准控制。各级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制定有效的授权批准的范围、人员、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相关业务。
(九)会计系统控制。经办机构根据会计法和现行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告的工作程序,健全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十)预算控制。经办机构加强基金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制订改进措施,确保每年基金预算的顺利执行。
(十一)内部报告控制。经办机构建立和完善基金管理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及时提供业务经办过程中重要信息,增强基金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十二)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经办机构在经办业务统一电子信息技术手段条件下,采用统一软件,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因素,防止数据丢失,确保基金财务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十三)内部会计的监督检查。经办机构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贯彻实施。内部会计控制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1、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2、写出检查报告,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3、对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成效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信息系统控制
(一)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有关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统一使用“核心平台”软件办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业务,按照统一的操作流程,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数据大集中的管理模式,办理各项经办业务。
(二)经办机构必须依据“核心平台”软件的业务流程和岗位设置,明确业务操作人员和系统维护人员等各类人员的职责和使用权限,制定权限管理制度。明确数据操作必须履行的审批手续,按规定保管好办理业务过程中所依据的有效凭证。
(三)加强数据安全意识,建立信息交流反馈制度和数据远程备份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的分析业务经办数据,为决策提供真实可靠依据,为经办工作提供服务。加强对外提供业务经办数据的管理,未经上级审批,不得对外提供业务经办数据。
(四)按照国家规定管理计算机网络。经办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在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外泄漏,涉密信息不得在经办网络上传输。加强计算机网络的防病毒工作,落实定期维护、故障处理、应急预案等制度,确保网络安全。
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稽核部门应履行内控的管理与监督职能,依据国家有关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法规以及法规性文件,制定内控检查年度及日常工作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经办机构内控制度运行情况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稽核部门在对内控制度运行情况的检查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有关凭证、账薄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和资产等,对检查事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作出临时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稽核部门应按照内审程序进行检查,做好检查笔录。笔录由稽核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对主要资料要进行复印并由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稽核部门应将检查结果定期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稽核部门应对内控制度运行的检查情况作出评价。对内部控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五条 各部门、岗位和业务环节应建立责任人差错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内控考评机制。内控考评工作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采取本级自评;上一级考评的形式进行。内控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评时限为上年度。考评内容:
(一)单位领导是否重视内控建设。包括单位领导对内控建设的关注和要求,建立有利于控制风险的组织架构等内容。
(二)经办机构是否制订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三)各项业务是否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
(四)各项业务办理环节中的办理手续是否完备,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数据录入是否完整准确,相关岗位之间的制约是否落实。
(五)各项基金的收支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是否存在基金被贪污、挪用、截留等观象。
第十七条 建立奖惩制度。对内控工作好的经办机构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不遵守内部控制制度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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