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1225 皮卡车的进项税能否作为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
皮卡车的进项税能否作为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
[案例]1300012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 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如果属于上述文件的范围将不能抵扣进项税,其余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 )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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