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7]第53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终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终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的通知
大国税发第53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终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的通知
大国税发第53号
全文有效
1997年2月20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市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联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扣缴税款通知书”的有效日期为通知书中所载明的限定扣缴时间。
二、凡纳税人开户银行在限定的期限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应在期限届满后3日内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各主管税务机关的接到纳税人开户银行的书面通知后,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也可通知开户银行继续实施扣缴税款措施,但必须重新发出扣缴税款通知书,重新确定扣缴时间。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发出扣缴税款通知书后,应主动与纳税人开户银行取得联系,及时掌握扣缴税款能否实现。
四、纳税人应缴税款在限定的期限内已经入库的,各基层局应通知开户银行使用解除扣缴税款通知书。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略)
2、“解除扣缴税款通知书”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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