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1285 我厂把两台旧设备卖到废品收购站,我厂需要去税局办理有关买卖手续的审批吗?
我厂把两台旧设备卖到废品收购站,我厂需要去税局办理有关买卖手续的审批吗?
[案例]13000128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二手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游艇除外) 需提供以下资料备案: a)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b) 固定资产目录原件及复印件; c) 购进及销售当年固定资产明细帐原件及复印件。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备案。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