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 11:55:49

[案例]130001579 销售旧固定资产可否开增值税发票(以前开普通发票)?如对方取得旧固定资产增值税发票可否进行抵扣?


销售旧固定资产可否开增值税发票(以前开普通发票)?如对方取得旧固定资产增值税发票可否进行抵扣?
[案例]13000157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170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另外,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因此,如您司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现需要转让的,则购买方可以持您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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