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 11:55:21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财税字[1997]169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财税字169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财税字169号
全文有效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其他有关问题,请同时参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商字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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